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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购”新政出台,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2-18 浏览次数:75
                         作者:《北京房屋买卖租赁律师网》www.bjfcls.com杨磊律师 

     2010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文。较之以往限购政策更为严厉的规定有:“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此文发布之后,对于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以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为限,凡已经网签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据本市房地产新闻报道,仅2月16日本市就有2000余套交易房屋进行了突击网签。尚未网签,又不符合新政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出卖人已经收取的购房款应当返还。

      对于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符合新政购房条件的,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许多市民认为,新政一出,房产交易骤降,房产价格将会明显下跌。因此,对于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心存反悔。我们认为,对于仅仅交付了购房定金,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的买受人,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解除合同。对于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则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新政还规定,市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在60%以下,影响贷款审批发放的,买受人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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