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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房贷政策改变,法院判令合同解除,买受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0-11-08 浏览次数:159

 

                                                                 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磊

       2010年4月中旬以后,房贷新政陆续出台,房屋涨价得以抑制,房价回落成为大势所趋。此前,在房价最高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此时的懊悔心情可想而知。有些买受人确实因房贷新政出台,已经无法办理贷款或者影响了贷款数额,难以履行合同。但是,买受人因此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合同解除以后,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很多人还心存疑虑。本案是《北京房屋买卖租赁律师网》潘霞律师代理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足以说明因房贷政策变化,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买房人确实因为房贷新政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拖延,就给开发商提供了抗辩的理由。开发商的理由是,买受人于新政出台之时,就知道合同无法履行,但是买受人未能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在合同没有解除的前提下,开发商不能出售此房,否则,开发商要承担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买受人因为房贷新政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买受人未能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致使房价下跌了百分之十,那么,这损失就应当由开发商单方承担吗。据此,开发商要求由买受人与开发商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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