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淀法院通报,因认定新国十条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购买第三套房的合同
,卖方须返还15万元购房定金。据悉,这是“新国十条”等房市调控政策颁布后,本市判决的首例第三套房买卖
纠纷。
今年4月,北京市接连祭出重拳欲遏制房价,其中4月30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最为严厉,《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
套住房贷款。这项被称为“新国十条”的政策出台后,在本市部分法院掀起了一轮“毁约”潮,一些原计划购买第
三套房的购房者,因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纷纷提出解除合同。
今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
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
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
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马女士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海淀区、朝阳区
各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她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
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因此不受新国十条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应按合同执
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因此涉案房屋正是“新国十条”规定的第三套房
,属于暂停发放贷款的范围。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
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
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法官释案】此案判决结果参照行业惯例
此案主审法官曹力表示,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且合同中对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形做出
了约定,但结合合同中其他条款以及房屋买卖行业的惯例来解释,是指因买房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准,而
不是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贷款未获批。因此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合同
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或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
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来源: 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