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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公房承租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07-31 浏览次数:200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有权承租婚前共同居住的公房: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适当,是个灵活掌握的原则,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经济能力,工作性质,对房屋的切实需要等等。

  四.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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